《江苏大学报》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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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纪委学习新修订的 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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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报讯 校纪委(监察专员办)召开专题会议,认真学习新修订的 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。新修订 《条例》 共27条,与原条例相比,新增14条,修改12条,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扩充为11类,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、内容、程序和方式等,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、精准性、实效性。
  新修订 《条例》 明确党委(党组)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,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;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,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;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
能履行监督职责,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。新修订 《条例》 特别强调加强党对问责工作的统一领导,发挥各类主体的作用,有效避免问责主体单一化,防止问责泛化、简单化。
  会议要求,校纪委(监察专员办)要立足政治机关职责定位,把 《条例》 要求转化为担当行动,认真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,做到严肃问责、规范问责、精准问责、慎重问责,让失责必问、问责必严成为常态。
  (教工记者 吕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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